1907年3月23日,随《法暹条约》在曼谷签订,殖民宗主国法国与暹罗王国(今泰国)在历史关系上迈出了决定性一步。该外交协议结束了法国与暹罗就柬埔寨与老挝长达数十载的领土纷争,而这两国,也正是法国在东南亚施展殖民野心的两大核心地。根据条约规定,法国向曼谷返还丹赛和呵叻两省,而暹罗则将先前在其控制下的马德望、暹粒和诗梳风等地割让给法属印度支那联邦。

1907年《条约》重新划定边界,标志着欧洲殖民列强与唯一侥幸逃脱直接殖民命运的亚洲王国之间,实现了地缘政治上的平衡。不仅如此,其亦是对暹罗君主外交技巧的证明,表明了他们在与帝国列强谈判时,力图捍卫国家独立的决心。条约影响延绵至今,在柬埔寨与泰国边界问题上,尤为清晰可辨。
条约的中文译文如下:
条约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与暹罗国王陛下,继因执行1904年2月13日《公约》而进行的划界行动之后,一方面,希望通过互惠且理性的交换体系,确保所有涉及印度支那与暹罗共同边界的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另一方面,希望通过逐步引入统一的司法管辖体系,以及通过扩大设立于暹罗的法国国民权利,促进两国关系。
已决定缔结新条约,并为此目的,任命其全权代表,即: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维克多-埃米尔-玛丽-约瑟夫·葛林·德·普兰西(Victor-Émile-Marie-Joseph Collin de Plancy)先生,法兰西共和国驻暹罗特使兼全权公使、荣誉军团军官和公共教育官员。
暹罗国王陛下:德瓦旺萨(Devawongse Varoprakar)亲王,最杰出的扎克里皇室勋章骑士、荣誉军团等大军官、外交部长。
经交换其全部权力且认为妥善后,已同意如下条款:
第1条:暹罗政府向法国割让马德望、暹粒和诗梳风,并根据所附《划界协议》第一款划定三地边界。
第2条:法国政府向暹罗割让丹赛和呵叻,并根据上述协议第一款和第二款划定两地边界;同时割让位于林信角以南的全部列岛,直至并包括阁骨岛。
第3条:相关领土交接应由双方在本条约获批之日起二十天内完成。
第4条:自本条约获批起四个月内,缔约双方应任命一个由法国和暹罗军官及官员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以负责划定新边界。该委员会应在时节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尽快启动工作,并遵照本条约所附《划界协议》开展工作。
第5条:本条约签订后,任何在法国驻暹罗领事馆登记的亚洲籍法国属民或受保护人士,均应依据1904年2月13日《公约》第9条规定,接受暹罗普通法庭管辖。
依据1904年2月13日《公约》第12条所设立的暹罗国际法庭,其管辖权应根据所附《管辖协议》所载条件,扩展至暹罗王国全境的亚洲籍法国属民和受保护人——即上述《公约》第10条和第11条所指,且在法国驻暹罗领事馆登记的人士。
在暹罗法典(包括《刑法》、《民商法》、《诉讼法》、《司法组织法》)颁布并实施后,这一制度应终止,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应移交至暹罗普通法院。
第6条:亚洲籍法国属民或受保护人士应在暹罗王国全境享有暹罗国民所享有的权利和特权,特别是财产权、自由居住权和自由流动权。
其应缴纳普通税捐。
其应免除兵役,且不应承担征用和特别税负担。
第7条:法国与暹罗先前所签订条约、协议及公约之条款,如未经本条约修订,则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第8条:本条约以法文和暹罗文起草,如存在解读困难,则以法文文本为准。
第9条:本条约应在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尽快获得批准。
兹由双方各自全权代表签署本条约并盖章为证。
一九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于曼谷签订,一式两份。
签署人: 葛林·德·普兰西(V. Collin De Plancy)
德瓦旺萨(Devawongse Varoprakar)


















